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1-10-31 信息来源:残联 点击:909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文件精神,积极实施惠民工程,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为目标,坚持残疾人优先原则,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投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出台一系列残疾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就业、维权、文体等服务机制,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安全住房、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到2015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残疾人社会救助特惠化、社会保险专项化、社会福利多样化、服务机制专业化的发展模式,实现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普惠加特惠城乡全覆盖目标。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三)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提高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逐步推行重度残疾人定期补贴制度。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确保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重点救助。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待遇。

(四)建立完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机制。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体系。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给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确保全部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五)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教育、财政、残联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残疾学生学费补贴办法,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对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给予补助,对残疾人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补助,对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奖励和补助。巩固和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并举,教育与康复、劳动技能培训相结合,学校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测查鉴定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0-15岁残疾儿童档案,积极动员残疾儿童家长送子女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入学率达到100%。关注孤独症儿童,在全市大力兴办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孤独症儿童学校,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残联进行业务指导,在特教园区形成盲、聋、弱智、孤独症四类残疾学生教育并存的局面。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及普通高中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给予照顾,放宽残疾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款金额审核条件,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六)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卫生、残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后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按国家有关规定,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和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按国家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三、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

(七)大力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残疾人托养扶持政策,建立残疾人机构、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制度。采用新建残疾人托养机构、依托现有福利机构、家庭居家安养等多种方式,对享受低保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

(八)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和调查研究。逐步将残疾人工作信息化网络向镇(街道)、社区延伸,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反馈速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以残疾人基本情况、康复救助与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生活保障、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分析信息数据平台,完善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理论探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促进问题有效解决。

(九)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和机制建设。市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基层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要逐步达到国家《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要求。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设立康复科,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康复治疗室、残疾人康复指导站,村(居)卫生室(站)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并配备康复设施和器材。星光之家、福利企事业单位等要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加大康复救助力度,卫生、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残疾人康复救助财政资金补贴实施意见,对贫困精神病患者、0-6岁脑瘫、智力残疾、聋哑、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贴,对贫困聋儿人工耳蜗植入进行补助,对贫困肢体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适配。实施“助听、助行”工程,每年免费为贫困聋儿装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鼓励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有计划地设置相关专业,开设康复课程,大力培养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十)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机制。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搞好婚育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充叶酸、补碘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突出预防精神残疾。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预防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残疾意识。

(十一)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应按比例择定一定数量的岗位,择优招收残疾人,对有特长的残疾人应破格录用。安置残疾人就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要依法按规定交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提供适合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体现残疾人优先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政府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少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政府设立的各级就业服务大厅和其他就业服务平台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培训基地建设。出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大学生就业创业经费补贴办法,鼓励残疾人学习专业技能促进就业创业。

(十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各用人单位的残疾人用工审核和推荐就业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要将征收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应收尽收。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必要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大力发展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残联、宣传、体育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实施意见,加快发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和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繁荣残疾人艺术创作。落实全民健身和自强健身计划,大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选拔培养机制和稳定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队伍,各体育院校要有计划地招收、培养残疾人运动员。组织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内外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定期举办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全市残疾人运动会与全市运动会同年同城举办。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良好成绩,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奖励,且教练员与运动员同奖。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运动员,要认真解决其奖励、就学、就业和保险等问题。

(十四)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残联、司法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援助实施意见。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等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有关部门、社会力量等提供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全面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五)加强残疾人服务网络建设。适应残疾人的服务需求,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社会化工作者为主体、家庭邻里为依托,以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法律维权为基本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个性化服务。到2012年底,各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全部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并完善服务功能。各级政府要将各类公益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给予重点支持,并减免项目建设的有关费用。

(十六)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完善残疾人服务和管理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设施。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十七)加快无障碍设施改造和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联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要结合实际加以改造。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场所、设施以及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残联、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加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经费补贴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在城区公交站点增设盲文站牌,道路重要路口设立语音提示,逐步开辟无障碍公交线路。在公共停车场专设残疾人免费停车位。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在小城镇、农村社区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建立残疾人无障碍出行问讯、查询系统,努力实现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县级以上图书馆要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四、进一步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残联、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大力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各级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指标,实行动态考核。

(十九)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支持和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把残疾人事业工作指标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评价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定期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十一)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残疾人事业,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坚持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从2011年起,每年按照资金用途安排相应数额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在充分听取上级残联意见的基础上,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鼓励和选聘优秀大学毕业生从事残疾人工作。将基层残联专职干事作为公益岗位安排优秀残疾人,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干事的工资待遇问题,村、社区要设立专职委员。

(二十三)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组织、协调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拓宽残疾人参与民主渠道,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代表和委员,县级以上残联理事长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作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广泛开展国际性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十四)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残疾人工作格局。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各尽所能,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强公众扶残助残意识,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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